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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 学会的名称为武汉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 Library Science Society of Wuhan ,缩写: WHLS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武汉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组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武汉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图书馆学学术研究,普及图书馆现代化技术,培育图书馆人才成长,提高图书馆工作水平和服务效益,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化局的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图书馆学会、湖北省图书馆学会以及武汉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861 号,邮编: 43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开展图书馆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2 、加强同国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3 、编辑出版图书馆学书、刊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4 、开展对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和图书馆工作先进技术、先进经验;

5 、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6 、组织会员参加中国图书馆学会、湖北省图书馆学会和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

7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图书馆评估、图书馆科研成果评定和图书馆专业咨询服务活动,推动我市各系统图书馆(室)之间的协作,促进全市图书馆网建设,实现文献资源共享;

8 、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 ,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个人会员: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 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 , 即为本会会员。

1 、具有助理馆员、助教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

2 、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

3 、高等院校图书馆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在图书馆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4 、对图书馆研究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5 、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或社会知名人士;

6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研究且有成绩者。

(二) 团体会员

1 、本市各区图书馆学会、各类型图书馆按报批程序申请加入本学会的 , 即为团体会员。

2 、凡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拥护本学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团体 , 并按报批程序申请加入本学会的 , 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需由单位介绍、推荐,团体会员需经其主管单位同意;

( 二 ) 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 三 ) 由学会秘书处代表学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 、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 、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获得本学会出版物的优先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2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3 、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学会应注销其会籍。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学会视为自动退会,并注销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因触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随即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审议学会工作计划和任务;

( 五 ) 决定终止事宜;

( 六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化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任期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理事应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每届须更换理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讨论年度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与撤销办事机构、申请设置与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组织学术年会与专题研讨会;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如有变动,可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协议并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如有变动,可由原常务理事单位提出动议并推荐人选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65 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化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化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化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学会对外联系,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学会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与业务主管单位;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组织有关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经会员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示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和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与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化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化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由于完成宗旨或某种原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化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化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化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私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6 月 28 日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武汉市图书馆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